■ 郑智华
近日,江山市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郑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。
王某从事卖猪肉业务。郑某从王某处批发猪肉供应给某学校食堂。郑某拖欠王某猪肉款一直未付,后写了张欠条给王某。郑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,王某遂将其诉至市人民法院。2021年7月28日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。经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,郑某支付王某货款32.55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。
因郑某逾期未履行,王某于2022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中,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案件裁定终本。2023年1月13日,申请执行人王某称郑某已从外地回江山,在某菜场卖菜,有经济收入,申请恢复执行案件。但郑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。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传唤郑某到庭,郑某拒不到庭。市人民法院随即对其采取了布控措施,但也未发现其行踪。
4月27日凌晨,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接到王某的举报电话,称郑某在某菜市场帮人卸货。工作人员火速赶到现场,将被执行人郑某带回法院。郑某仍以无财产为由,拒不履行。鉴于郑某拒不履行的行为,江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郑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。
拘留期间,经过拘留所民警的教育,郑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,主动向法官认错悔错,并联系家人代为履行执行款2万元。申请人王某对被执行人郑某也表示了谅解,双方达成执行和解。鉴于郑某认错态度诚恳,并积极履行了部分义务,5月5日,法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,对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