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】一日,曹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,致电保险公司要求理赔。保险公司出险后多次告知曹某立即报警,曹某未照做,于报险次日才向交警部门报警。因事隔时间较长,已无第一事故现场,交警部门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,未出具事故认定书,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。曹某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法院判决驳回曹某诉请。
【评析】法院审理认为,由于交警部门并未对事故经过予以确认,而曹某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亦未显示事故车辆信息、驾驶人身份及生理状态,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。同时,曹某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报险的做法有悖常理,其行为导致了事故经过、性质、驾驶人的生理状态均无法核实的后果,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,曹某诉请的车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。
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,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,是驾驶人应尽的法律义务。保险法规定,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,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,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、原因、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,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本案中,曹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对造成事故无法核实的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因此,法院对其主张的事故经过及车辆损失情况未予认定。
(市司法局 供稿)